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财政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体系,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琼办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一、工作职责
(一)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关政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机制。
(三)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四)监督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众监督举报途径及处理流程
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或登录“海南省财政厅”官网(http://mof.hainan.gov.cn/)等途径举报我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12345热线”处理流程如下:来电登记;来电办理(直接办理、转办、重大事项处置);来电反馈(承办回复、答复群众);督促办理;信息采编;通报程序;立卷归档。
(二)“海南省财政厅”官网举报流程如下:官网首页点击“互动交流”;点击“咨询投诉”;点击“我要咨询”;点击“登录”;登录后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提交投诉或建议事项;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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