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市房屋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8〕82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琼财绩〔2018〕334号),我们对《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琼财绩〔2018〕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和再评价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省级部门组织实施,市县自评为基础、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认定并适时开展再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若干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文件。
(七)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各市县财政局是否按规定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政策和规划公开情况以及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况、已保家庭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等。
(四)居民满意度,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1)。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房屋征收)部门是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自评进行审核。
(一)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指导各市县财政局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下同),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专员办;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审核认定,适时开展再评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形成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审核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厅。
(四)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是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责任主体,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同时将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适时对各市县自评的绩效结果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对绩效自评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县财政局审核。各市县财政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审核后并加盖两部门印章的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组织对全省财政资金绩效开展评价,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并加盖两部门印章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员办。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评价总体情况。
(三)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分析和说明。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落实得力、成效明显的市县,适当给予加分。对于以后年度发现以前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将在发现问题的年度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市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各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配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当加强本市县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2.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说明
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填报单位: 市县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主管部门自评 |
财政部门审核(再评价)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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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20 |
资金申请 |
5 |
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得2分;每延期5天扣1分,最多扣2分;报送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的,得3分;基础数据不准确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及专员办认定数据每核减1%,扣1分,最多扣3分。 |
|
|
资金拨付 |
5 |
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得5分;没有及时拨付资金的,最多扣5分。 |
|
|
||
市县安排 |
5 |
市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得5分;没有安排的,得0分。 |
|
|
||
合法合规性 |
5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得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
|
|
||
项目 |
15 |
规划计划编制 |
5 |
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得5分;没有编制规划和计划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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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和规划公开 |
5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的,得5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
|
|
||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 |
5 |
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报送逾期每5天扣1分,最多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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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
55 |
开工目标完成率 |
15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5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
|
|
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 |
15 |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计划发放数量的,得15分;未完成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
|
|
||
当年符合分配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 |
10 |
按照事先明确的资格条件,分配率达到60%以上的,得10分;以60%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家庭违规违纪分配住房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
|
|
||
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 |
10 |
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低于80%比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
|
||
工程质量 |
5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得5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委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 |
|
|
||
居民 |
10 |
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
|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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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说明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居民满意度4个一级指标和14个二级指标。
一、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一级指标包括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市县安排、合法合规性等4个二级指标。
(一)资金申请
1. 指标要求“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是指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按照《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汇总审核并按时上报有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具体要求按照《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按时提交的不扣分;提交不及时的,省级部门组织审核时将按标准扣分。时间以电子公文或纸质文件到达省财政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准。
2. 指标同时规定“基础数据不准确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及专员办认定的数据每核减1%,扣1分,最多扣3分”,是指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上报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市县提交自评报告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进行自评,省财政部门组织审核时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及专员办数据为标准。核减范围在1%之内的,不扣分;核减比例保留整数。
(二)资金拨付
市县住建部门能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进度及时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方拨付资金的,不扣分;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方拨付资金的,视情况扣分,最多扣5分。
(三)市县安排
市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指从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扣分。市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的,上交自评报告时要提交下达财政资金(指从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的指标文件、拨款单等相应文件;未安排财政资金(指从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的,按标准进行扣分。
(四)合法合规性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不扣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标准进行扣分。
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一级指标包括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和规划公开、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和完整性等3个二级指标。
(一)规划计划编制
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的,不扣分。市县提交自评报告时,需提供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的有关文件,并加盖印章;没有编制规划计划的,按标准进行扣分。
(二)政策和规划公开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全部及时对外公开的,不扣分,市县提交自评报告时,需提供公开情况的相应证明,如网站截屏等,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少公开的,按标准进行扣分。
(三)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
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不扣分,时间以电子公文或纸质文件到达省财政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准;报送逾期或内容不完整的,按标准扣分。
三、项目效益
项目效益一级指标包括开工目标完成率、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分配入住率、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和工程质量等5个二级指标。
(一)开工目标完成率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不扣分;未达到目标的,按标准扣分。
(二)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且不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不扣分;未完成目标、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按标准扣分。
(三)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租房、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
按照事先明确的资格条件,期末已基本建成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分配率达到60%以上的,按标准得分;低于60%的,按标准扣分。
(四)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
已保家庭户数指年末正在实施公租房保障家庭户数(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户数和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户数)。应保家庭户数是轮候家庭户数和已保家庭户数之和;轮候家庭指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但在年末没有实施保障的家庭。比率达到80%以上的,按标准得分;低于80%比率的,按标准扣分。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不扣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委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按标准扣分。
四、居民满意度
项目效益一级指标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两个二级指标。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
是指本市县本年完成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的满意度。满意度标准划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层次。市县提交自评报告时,需填报各层次满意度的人数。其中,市县无论采取全面调查方式还是抽样调查方式的,均需提供受调查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财政厅将随机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的,应同时提交抽样调查方案。发放调查问卷的,应提交受调查服务对象填写的问卷。市县在提交自评报告时应对所采取的调查方式一并说明。并提供满意度调查表电子版数据。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
是指本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满意度。满意度标准划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层次。市县提交自评报告时,需填报各层次满意度的人数。其中,市县无论采取全面调查方式还是抽样调查方式的,均需提供受调查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我们将随机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的,应同时提交抽样调查方案。发放调查问卷的,应提交受调查服务对象填写的问卷。市县在提交自评报告时应对所采取的调查方式一并说明。并提供满意度调查表电子版数据。
附件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格式)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概况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 前期准备
2. 组织实施
3. 分析评价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市县安排及合法合规性的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规划计划编制、政策法规公开及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的分析)
(三)项目效益情况分析(包括对开工目标完成率、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分配率、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及工程质量情况的分析)
(四)居民满意度情况分析(包括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的分析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的分析)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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