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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9-06542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9-08-22 16:10 文 号:琼财教〔2019〕643号 发布日期:2019-08-22 16:10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的通知

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5号)和2019年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19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用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年生均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

二、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1874号)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三、请各市县和有关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1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琼财教〔20162017号)等规定,完善资助工作机制,提高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切实保证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并在资助标准上予以倾斜,努力实现精准资助。同时,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管理工作(详见附件4),并切实履行好项目监管职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此项资金涉及的2019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及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

附件:1.2019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分配汇总表

2.2019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3.2019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分配表

4.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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