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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9-2582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9-10-31 09:43 文 号:琼财教〔2019〕817号 发布日期:2019-10-31 09:4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科技)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近年来,围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中央部署,我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沿着“减少束缚”与“加强激励”两条主线系统推进改革,在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干扰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从2019年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第10督查组反馈情况来看,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推动国务院督查组反馈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结合科技部等中央六部委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文件要求及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反馈的情况,现就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

    各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行动,从切实可操作的角度,细化中央和省级部署的各项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重要措施,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单位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打通政策落实的“堵点”和“最后一公里”。

    二、简化资产配置程序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等,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自行审批,不需报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资产信息。

三、进一步提高采购自主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提高至200万。各高校、科研院所购置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耗材,按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购买,对限额标准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四、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报账资料

    (一)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二)各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好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自行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巡视、审计检查依据。

    (三)各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琼财教〔2018〕1256号)审批不超过三级的规定,优化报账流程。

    (四)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关于规范财务报账会计资料的通知》(琼库支会〔2019〕12号)要求,对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资本性支出、对企业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建设、资产处置8类具体经济事项仅提供文件要求的报账资料,无需其他报账资料。

    五、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

(一)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由经办人附上相关说明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大学生、研究生、外籍专家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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