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请人:张海虹,女,1974年7月24日生
被申请人:儋州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黎桂雄,职务:局长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东侧财政综合大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儋州市司法局法治宣传资料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儋财采〔2019〕1089号),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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