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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8583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6-19 17:13 文 号:琼财票规〔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6-23 17:1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06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五条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单位利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财政电子票据的任何篡改都能够被发现,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核销、入账和归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要素

第九条  海南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二)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 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 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 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 海南省医疗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海南省总工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5. 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适用于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收费。

6. 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电子票据。

第十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章等。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财政电子票据业务的开通。首次办理财政票据业务并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CA证书。

(一)办理《海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当提供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单位基础信息表和相应证件信息,“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单位基础信息表”请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建账监管中心领取,相应证件信息请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中关于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相关规定提供。

(二)已办理过财政票据业务首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CA证书。

第十二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制样。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编码规则和号段分配。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票据种类编码、票据使用年度编码3部分组成。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第十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由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确保唯一性。财政部门可以向用票单位预发财政电子票据号码;或者用票单位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五条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开票单位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票据申领,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其新票据进行预发电子票据票号,开票单位按顺序使用。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应根据审核结论提交相应材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申领。

第十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提供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非税票据除外,非税票据在原系统开具非税电子票据)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使用自有业务系统的开票单位,可采用调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的方式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开票单位收取款项后,同步制作包含开票单位电子签名的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开票单位电子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获取。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后,开票单位应及时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等方式向缴款单位或个人送达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款人按照信息要求进行获取下载。

第十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查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海南省财政厅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入账。开票单位和交款人(交款单位)可凭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可提供支持财政电子票据的入账接口,方便相关单位获取、查验电子票据,以及生成记账凭证。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应优先选择使用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海南省财政厅一体化核算平台。

(一)电子票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电子票据数量、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电子票据的起止编码。

(二)根据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与对应的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反映。

(三)电子票据(包括打印、换开的纸质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及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四)暂不具备接口入账的开票单位和缴款单位,应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打印相应的财政电子票据汇总单,经审核后的财政电子票据汇总单做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记载记账凭证号及记账日期进行关联,并将入账状态反馈海南省财政厅一体化核算平台。

第二十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冲红。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发生填写错误或有作废需要的,可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操作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已冲红”字样标识。

第二十一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按月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管理端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归档。电子票据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原生版式文件存储,形成电子档案。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原生版式文件自行存储。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打印的电子票据及换发的纸质票据,按照纸质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电子票据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按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用票单位(执收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各项工作。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的安全保管,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收费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及开票单位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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