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口市财政局、东方市财政局、屯昌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2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下达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的函》(琼环函〔2020〕354号),现下达你市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金额见附件1,政府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301”,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列相应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19〕5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资金到位后,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治资金)分配表
2.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治资金)分配表
市县 |
项目名称 |
安排资金 (万元) |
海口市 |
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补贴项目 |
295 |
海口市大气污染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
200 |
|
建设交通枢纽空气自动站 |
320 |
|
移动式车载监测仪 |
120 |
|
物联网车载大气监测平台建设 |
100 |
|
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平台建设 |
30 |
|
小计 |
1065 |
|
东方市 |
道路黑烟车抓拍系统 |
35 |
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 |
26 |
|
VOCs移动走航监测设备 |
444 |
|
小计 |
505 |
|
屯昌县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项目 |
530 |
合计 |
2100 |
附件2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
大气污染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 |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
省级财政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
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2226.8 |
||||
其中:中央补助 |
2100 |
|||||
地方资金 |
126.8 |
|||||
年度总体目标 |
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大气污染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全省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8%以上,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15微克/立方米。 |
|||||
绩效目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支持市县个数 |
≥3个 |
|||
支持项目个数 |
≥8个 |
|||||
VOCs治理单位数 |
≥45个 |
|||||
VOCs监测设备数 |
≥1套 |
|||||
交通枢纽空气站点数 |
≥2个 |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数 |
≥2套 |
|||||
安装移动式车载检测仪 |
≥20套 |
|||||
大气数据平台数 |
≥1个 |
|||||
时效指标 |
获得支持的项目按计划开工率 |
≥8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环境公共服务程度 |
提高工业、移动源和面源大气环境监管能力 |
|||
生态效益 指标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98% |
||||
PM10平均浓度 |
≤30微克/立方米 |
|||||
PM2.5平均浓度 |
≤15微克/立方米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群众满意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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