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口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琼财非税〔2015〕822号)有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2020年8月4日公布)取消了原先关于收取养犬管理费的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取消养犬管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海口市于2008年向省级申请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养犬管理费。
二、取消养犬管理费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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