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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2708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11-02 14:39 文 号:琼财行规〔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14:3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规定,现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举办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节庆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相关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民族地区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秉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民族专项资金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民宗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编报民族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方案,对民族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民族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族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节庆活动及其相关的少数民族文化建设、文体活动、特色旅游商贸推介等。

    (二)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各项活动。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创建。

    (三)奖励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

第六条 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节庆活动应厉行节约、节俭办会,严格控制规模,支出按以下范围列支:

1. “三月三”节庆活动期间黎祖祭祀活动;

2. “三月三”节庆活动所需的公益性宣传;

3. “三月三”节庆活动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出费用等;

4. “三月三”节庆活动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维修;

5. “三月三”节庆活动期间研讨会上所需少数民族文化图书、音像制品制作及出版发行;

6. “三月三”节庆活动所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体育及医药项目的研讨、培训、比赛、宣传展播等;

7. “三月三”节庆活动期间分会场举办庆祝活动费用,费用列支范围同上;

8. 经省政府及市县政府批准的用于开展“三月三”节庆活动的其它事项。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

    1. 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场地,包括:展馆、展室、宣传长廊等; 

    2. 购置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实物及配套设施,含声光电灯等多媒体设施;

3. 设置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橱窗、展板、户外广告,印制宣传资料、画册,制作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片、视频等;

4. 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移动互联网、APP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

5. 开展海南民族特色文体活动。

    (三)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经费

奖励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经费,如日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以活动名义组织旅游、宴请和发放礼品;

    (三)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民族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逐级申报和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介绍、项目资金需求等。经费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一)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节庆活动

省民宗委根据下一年度“三月三”节庆活动要求,提出经费需求,按预算编制规程报省财政厅,并于次年年初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省民宗委在省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行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每年7月底前,各市县民族事务局汇总下一年度本属地范围内创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复审后根据年度创建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安排,提出经费需求,按预算编制规程报省财政厅,并按《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规定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提前下达资金。

    (三)少数民族学生奖励

由省民宗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按预算编制规程报省财政厅。具体流程按《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族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民族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核算,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民族专项资金项目中止或经费使用不当,由省财政厅商省民宗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民族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半年向市县民族事务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民族事务局要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在次年1月30日前上报省民宗委。各市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对下达各市县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跟踪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民族专项资金下达后,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要求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民族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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