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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1-45686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12-31 17:19 文 号:琼财税规〔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10元/㎡;  (二)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4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85元/㎡。

三、减免范围

    (一)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2. 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

3. 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4.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

5.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6.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卫生机构。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 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 工业类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3. 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4. 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统一减按50元/㎡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减免缓程序

    (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内,对适用免征、减征和缓征规定的各类项目认定标准做出界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和减征范围的,适用免征的规定。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不符合减免征收范围的,应当向市县主管部门补缴已减免费用。

(三)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市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

    (五)执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级财政、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2012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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