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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1-5179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1-01-14 10:41 文 号:琼财监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14 10:41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自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对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昌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举报事项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

未制定职业道德、业务监控等方面的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0〕21号)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五)业务执行(六)监控”的规定。

(二)举报事项存在的问题

对同一项出资标的出具两份结论不一致的验资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的审验证据不充分。海昌所20003月接受海南天池桃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园酒店”)的委托,根据该所出具的海昌评字(1999)第5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了海昌内验字(2000)第3011号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截止1999年4月26日,海南天池桃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11,973,456.89元,全部为实物资产”。200212月又接受桃花园酒店的委托,根据该所出具的海昌评字(2002)第012002号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了海昌验字(2002)012110号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截止20021212日,海南天池桃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以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2,342万元作为投入资本。与上述变更后投入资本总额相关的资产总额为2,390.3万元”。两份验资报告审验的出资标的均为桃花园酒店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验资结论不一致。

    海昌所在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未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为海南洋浦冀海实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咨询提供依据)、相关实物资产(桃花园酒店主楼、水上山庄、房屋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为海南洋浦冀海实业公司)进行评价,未收集被审验资产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海南洋浦冀海实业公司认可代为出资文件,导致误将海南洋浦冀海实业公司的资产审验为股东出资。在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未对评估报告中包括的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形成过程及产权进行审验,误将桃花园酒店自行购买并形成部分房屋建筑物的钢材、水泥、山石等建材支出审验为股东出资;将儋州农信社已于2002年3月作价54.24万元入股桃花园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尖峰国用(2002)字第005号)再次按照评估报告审验出资;未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原始数据(如:客房入住率、会议室出租率、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及使用的评估方法(如: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等)进行评价,未能发现评估报告所依据的盈利数据与桃花园酒店实际经营状况严重不符、评估价值明显偏高的问题,导致验资报告中以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出资的审验结论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偏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在将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适当性,包括评价专家工作结果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或支持相关认定,以及考虑下列因素:(一)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二)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和第十三条“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询问专家为确信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和可靠而实施的程序;(二)复核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的规定。

(三)审计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抽查海昌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3份、专项审计报告10份(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2份、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及研发费用审计报告3份、资产清查审计报告2份、投资资金审计报告3份),存在审计报告(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等问题。

1.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19)第006009号)底稿中收集了票据的盘点表,应收票据96.36万元、应付票据7,405.8万元在审计外勤日大部分已经到期,未关注票据的期后事项(是否到期、贴现、背书等),盘点记录不真实、不准确。

2.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19)第006009号)中,其他应付款挂账董事会19,686.82万元不正确(董事会是决策机构,非承担民事责任主体),未核实其挂账原因,未提出调整账务处理建议。

3.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19)第006009号)中,未分配利润285.58万元,差错更正-2.94万元,会计报表未追溯调整上年对比数据。

4. 海南汇智石化精细石化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20)第005196号)中,2019年度新增实收资本1,738.75万元,根据公司章程,投资应为货币出资,而经海昌所审计的现金流量表未反映本期实收资本的增加额。

5. 海南汇智石化精细石化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20)第005196号)中,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要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而经海昌所审计的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矛盾。

6. 海南汇智石化精细石化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20)第005196号)中,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为43,459.64万元,实质为关联方海南海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应调整至其他应收款中核算,其报表披露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7. 海南腾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费用审计报告(海昌审字(2019)第003008号)中项目立项书与研发项目不一致。该公司项目立项书的项目为烟雨江湖、青云剑仙、琉璃剑缘等11个项目,研发项目为剑道仙语(T1、仙了个侠页游)、吞天(操戈页游)、手游(至尊剑侠、圣墟、仙魔)等13个项目,项目立项书与研发项目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等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未制定职业道德、业务监控等方面制度的问题,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0〕21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海昌所制定职业道德、业务监控等相关制度,严把复核关,切实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二)关于对同一项出资标的出具两份结论不一致的验资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的审验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海昌所违法出具的两份验资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和2002年,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但海昌所今后必须引以为戒,依法出具验资报告,不得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审计报告(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海昌树立风险审计导向理念,理解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检查、询问、函证、重新计算、观察、重新执行等程序,将鉴证过程有效记录于审计底稿,重视业务复核工作,保证出具的报告具有充分恰当的证据,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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