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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1-8948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1-06-11 09:08 文 号:琼财办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2021-06-11 09:08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委托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办公室制定了《海南省财政厅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委托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财政厅委托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法定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财税课题。

第三条 课题研究应紧密围绕财政工作发展,支撑服务财政履职需要,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服务。

第二章 课题预算和委托单位选择

    第四条  课题管理。课题主办处室负责提出课题研究需求,编制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报销手续。课题主办处室必须派专人参加课题组,对课题研究、结题验收、归档备案及成果应用等进行过程管理。

第五条  课题预算。课题主办处室要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相关项目支出标准的通知》(琼财预〔2018〕1342号)中的课题类项目支出标准,严格按照特大课题、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课题的标准制定课题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编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

第六条  课题委托方式。课题主办处室应依据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选定课题委托承担单位。对于课题研究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取法定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对于课题经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主办处室应通过综合比选方式,择优选取承担单位。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求。    

(一)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能力,享有良好的信誉度;

    (二)承担单位具有课题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三)课题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课题合同签订。课题主办处室要及时拟定课题合同,报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省财政厅课题研究合同》。合同签订后,主办处室应及时将合同原件(1份)报厅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课题实施和结题

      

第九条  委托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条  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课题合同到期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将课题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有关文件,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含电子文档),报送主办处室。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照合同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专家函审或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验收。结题验收工作在课题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课题费支出

第十二条  课题委托合同签订后,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50%的课题研究费用首付款。

第十三条  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应于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支付课题费尾款。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费用支付应符合相关财务报销规定。支付课题首付款应附上课题委托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材料。支付课题费尾款应附上课题委托合同、尾款发票,以及课题结题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委托课题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课题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课题研究成果归省财政厅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公开发表或对外提供。课题形成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意见)、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省财政厅课题研究(课题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主办处室应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共享,厅机关各处室应在履职中积极应用课题研究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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