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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发﹝2022﹞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12月5日前正式函复有关意见,逾期不反馈,则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许杏芬,68532527;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重大专项处 东方,65220165。)
附件: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及相关依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如下: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受理省属单位及市县推荐的项目申报;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条 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根据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指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定向择优和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分配,并重点支持定向择优的科研平台。
(一)采取定向择优分配的引导资金支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种业、深海、航空、生命科学等领域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主要支持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政府部署的重大科研平台等。项目具体金额结合引导资金年度总额情况及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发展需求确定。
(二)采取竞争性评审分配的引导资金支持已经完成相应评审程序的省级科技项目,项目具体金额结合引导资金年度总额情况及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省级科技项目由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级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省科技厅负责受理。
引导资金申报要求:
(一)市县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厅;
(二)企业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申报的引导资金;
(三)申报通知里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定向择优支持的项目参照省陆海空等科技专项规定进行立项及验收管理。竞争性评审支持的项目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29号)及《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执行。引导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渠道资金一并开展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行政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日(含法定节假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立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科技厅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引导资金实施与管理参照相应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海南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年度资金分配总体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1月4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规〔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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