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于2023—2025年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两部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二、支持对象
我省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地级市推荐至两部委。2023年全国选择3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城市工作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行业领域见《通知》附件2),选取符合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等特征的细分行业;二是明确被改造企业,从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三是优选数字化服务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四是完成改造任务,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收;五是扩大复制推广,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六是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支撑。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其他地级市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每个城市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试点城市应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同时,可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目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申报
拟申报试点的城市按《通知》有关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通知》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
上述资料由市县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PDF版和可编辑电子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三份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推荐上报两部门。
七、其他
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作沟通,按照《通知》中的总体要求、支持内容、工作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等各项具体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客观、真实、严谨、规范编制申报材料。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68508269
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电话:65239272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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