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服务于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们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8日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1〕1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清单的通知》(琼财预〔2023〕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专项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主要支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预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建设,审核专项资金拟安排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指导和督促市县加强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按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
(三)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入海排污口整治,美丽海湾保护修复;
(六)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七)新污染物治理;
(八)生态环境监测、监管;
(九)与“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污染防治;
(十)禁塑举报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工作机制完善、规划合理、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市县资金能落实到位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类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整体试点示范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的批复,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对于禁塑举报奖励,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其他与环境保护无关的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未能按实施方案如期开工,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九条 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生态环境储备库中的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安排,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及时间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批复、实施方案、保障机制、年度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
(四)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选取基础资源、工作任务量、污染防治相关考核等因素,按照4:4:2的权重进行测算,同时结合环境状况及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未在省级生态环境储备库的项目须履行必要的补充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将按照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提前下达。提高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年初预算经市县人大批复后即可形成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列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执行跟踪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列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作为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实行定期调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资环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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