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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87831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09-19 08:35 文 号:琼财税规〔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08:35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月1日至2027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和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2〕192号)同时废止。

四、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各市县财政、税务、人社、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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