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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1160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12-18 10:12 文 号:琼财支财〔2023〕1433号 发布日期:2023-12-21 10:12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已调整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收费项目调整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应取消二级子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列“103043313 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具体征管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执行。

三、《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价费字〔1996〕13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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