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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52201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08 09:02 文 号:琼财社〔2024〕582号 发布日期:2024-07-09 09:02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规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9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78        

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包含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分配、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下达;指导督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和做好绩效监控,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资金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照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水平、我省参与当年养老金调标离退休人数以及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八条省、市县财政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承担补助责任,养老金调标补助根据各市县当年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和实际调标水平计算,具体支出责任按《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琼财社〔2022〕1045号)执行。各市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当年本级财政分担的支出责任相关补助资金上解至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基数。

第九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下达至省级部门,并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至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十条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补助。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号)执行。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县上年度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档次实际缴费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符合代缴保费条件的缴费人数和省级财政代缴标准,丧葬补助金发放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等因素,分别结算上年度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15日内,根据各市县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次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至同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若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参考上年分配情况及结合相关因素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根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确定,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我省按照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以及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年调整养老金补助资金计入下年补助资金基数。

中央财政对核定的中央驻琼单位缺口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15日内,根据省与市县纳入调整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不含中央驻琼单位退休人数)以及中央驻琼单位属地参保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或各市县财政局。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按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若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参考上年分配情况及结合相关因素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与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时足额安排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确保相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避免出现拖欠养老金、待遇计发不到位等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内部风险。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时要同步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年度执行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于每年年初报告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级时限要求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上级时限要求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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