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法定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
五、申报条件:资产评估机构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
(二)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三)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七)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公示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5个工作日。
(二)审核:5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四)公示:7个工作日。
(五)会审:5个工作日。
(六)批准:5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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