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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42401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02-27 16:23 文 号:琼财金〔2023〕105号 发布日期:2023-03-02 16:2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成本,现将《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琼财金规〔2022〕12号)作如下修改完善:

一、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中“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修改为“申报期间年化业务发生额”。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中“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1%”修改为“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担保期限(天)/365×1%”。

三、第十条第(二)款增加第3项“财政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申领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因提前还款等原因不再履行担保责任的应退回对应期限的财政补贴资金。融资担保机构将应退回资金明细及相关材料按就近日期于每年4月或7月提供给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由此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从后续申请的风险补偿及降费奖补资金中予以抵减,不足以抵减或后续不再申请补贴的直接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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