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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19〕52号)、《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8〕8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关于推选我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支持对象的报告》(琼建住房〔2019〕64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县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琼建住房〔2019〕110号)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也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三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县)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综〔2018〕878号)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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