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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6551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4-07 17:27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04-07 17:27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前文有误,以此文为准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60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一批)调整分配方案>的函》,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县)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专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筹集公租房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可专项用于纳入我省 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市(县)财政局安排使用资金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好资金,有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筹集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申报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1.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04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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