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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10791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9-21 09:14 文 号:琼财综〔2020〕741号 发布日期:2020-09-21 09:14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方案的函》(琼建城函〔2020〕239号),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具体见附件),专项用于纳入2020年我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具体主要用于老旧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请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市县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统筹按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执行中对照你市(县)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分发市县)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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