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0〕18号)、2020年省级预算安排、《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规〔2020〕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的函》(琼建住房函〔2020〕171号),现就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见附件),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琼财综规〔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市(县)财政局接到补助资金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用途分别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用途分别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10-棚户区改造”“2120811-公共租赁住房支出”“2120813-保障性住房补贴”“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时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请将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20 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三、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局)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好资金,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公租房筹集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 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3.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2020年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5.2020年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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