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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7-1292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7-03-22 12:03 文 号:琼财党组字〔2017〕15号 发布日期:2017-03-22 12:03

标题: 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内部巡察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农发办、特派办,厅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内部巡察制度,厅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内部巡察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

                          2017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内部巡察制度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内部巡察制度,维护我省财政系统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海南省巡视工作规程(试行)》《中共海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对财政干部队伍特别是“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积极推进“五个财政”建设,为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内部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内部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一)组织领导。成立省财政厅党组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党组成员担任。设立内部巡察组,一般由4-6人组成,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从厅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抽选,成员从厅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抽调每次巡察工作须报请派驻组派员指导或参加。

   (二)工作机构。省财政厅党组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挂靠在机关党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监督检查处处长担任。巡察办设专职工作人员1名,从厅内部调剂;兼职工作人员从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督检查处等处室抽调。

三、内部巡察工作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重点对象。全厅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省财政国库支付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内容。

对巡察处室(单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章党规、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 党的领导弱化。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党组的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分管业务或分管领域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产生不良影响的。

    2.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换届选举、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制度不到位的。

3. 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对分管的业务、领域的重大制度漏洞不及时修正完善,缺乏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4. 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变相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在工作中漠视群众疾苦,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泄露、扩散和窃取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

5.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执行财政内控制度不严格,在行政审批、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资金拨付、支出报账、财务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6. 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问题

四、内部巡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一)工作方式。

1. 内部巡察工作要突出重点、务求高效。根据被巡察处室(单位)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内部巡察工作一般三年开展一次,每次巡察做到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全覆盖。

    2. 内部巡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向服务对象询问情况,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二)工作程序。

1. 下发通知。开展巡察工作应提前向被巡察处室(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被巡察处室(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巡察方式等,要求被巡察处室(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对接巡察工作。在财政厅公示栏张贴巡察公告,公开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率和巡察工作的透明度

    2. 动员部署。巡察组进驻后,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处室(单位)全体人员讲明巡察内容、方式、意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使被巡查处室(单位)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巡察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巡察工作。会上,被巡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巡察内容做工作汇报。

    3. 查阅资料。巡察组根据需要调阅、复印被巡察处室(单位)有关资料。

    4. 调查了解。巡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被巡察处室(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查找存在问题。

5. 总结报告。

(1)巡察组对被巡察处室(单位)的总体情况集中进行分析、梳理,作出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披露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巡察报告。

    (2)巡察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将巡察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处室(单位)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是发现干部问题线索的;二是被巡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的;三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四是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4)巡察结果抄送机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留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评优和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内容。

6.整改回访。

    (1)被巡察处室(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3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报告。

    (2)被巡察处室(单位)报送整改报告后,巡察组到被巡察单位进行回访,动态掌握整改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报领导小组追究被巡察处室(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内部巡察工作的纪律和责任

(一)被巡察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巡察组要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处室(单位)日常的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处室(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及时请示报告,对形成的巡察材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三)巡察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真实情况,对属于巡察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如果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四)巡察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反映人的情况和反映材料的内容,不得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树立巡察组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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