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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4-25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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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市监注〔2019〕2号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联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为助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基金企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证券基金等)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性暂行办法:

一、登记注册

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从事对上市企业或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受委托管理基金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二、信息共享

基金企业登记注册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对接,接收相关企业数据信息。

三、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已登记注册的基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将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警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时推送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琼工商个字〔2011〕28号)及《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琼工商个字〔2012〕1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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