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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2-29192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7-11-30 17:13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12-20 17:1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积极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省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强化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整治等。

(二)全省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与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市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

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某个市县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市县该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市县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轻重缓急、工作基础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比例、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工艺危险性大小等因素,一般分为三档:第一档比例60%,包括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第二档比例30%,包括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昌江县、乐东县、定安县、陵水县、临高县;第三档比例10%,包括五指山市、保亭县、屯昌县、琼中县、白沙县,三档比例之和为100%。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天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及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目标任务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和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体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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