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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奖励和支持全省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普通公路是指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预算执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组织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及审核;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统筹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国省道奖补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以及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等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奖补资金规范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奖补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预算执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负责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等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相关支出,不得列支人员和管理机构运行经费等支出。主要包括:
(一)支持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实施预防养护;
(二)支持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实施修复养护;
(三)支持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实施专项养护;
(四)支持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实施应急养护;
(五)其他与养护相关的支出,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养护工程设计、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养护机械设备购置等。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50%用于普通国省道养护,50%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六条 普通国省道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项目管理按照《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公路奖补资金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由省级部门统一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各阶段重点工作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获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的市县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补助。
(三)除上述事项外,剩余农村公路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给市县。分配因素包括:所辖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支出进度、政策倾斜指数等因素(分配公式见附件2)。
第三章 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将奖补资金分解下达给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财政局。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奖补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并将使用计划填报至海南省农村公路管理系统“以奖代补”模块中,省交通运输厅据此进行考核。
第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路养护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附件1
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
定 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预 防 养 护 |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
修 复 养 护 |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
专 项 养 护 |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 |
应 急 养 护 |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
附件2
市县农村公路奖补资金测算公式
某市县农村公路奖补资金=农村公路奖补资金规模×[(该市县当量里程×该市县养护成效×该市县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各市县上述指标之和×70%+该市县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支出比例/各市县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支出比例之和×20%+该市县政策倾斜指数/各市县政策倾斜指数之和×10%]
各市县上述指标之和=各市县的“该市县当量里程×该市县养护成效×该市县养护成效提升水平”之和。
养护成效=该市县农村公路优良路率×70%+该市县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隧比例×30%
养护成效提升水平=1+(当年“养护成效”-上年“养护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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