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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0256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11-24 18:40 文 号:琼财教规〔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11-28 18:40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11月23日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体现支持重点、突出内涵建设、强化绩效导向”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并结合高等教育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生均拨款类因素、发展改革类因素分配到有关高校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部省合建”、“双一流”建设等特定资金分配至相应高校。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70%),主要考虑在校生人数,并对师范类学生、医学类学生折算系数予以上调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30%),主要考虑学科建设、科研发展、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出进度、申报资金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安排。

财政教育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支持方向相关分配因素、系数等。

第五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财政教育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高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高校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有关高校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每年120日前,有关高校将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具体报送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高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基础数据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其他情况,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九条  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教育厅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9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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