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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0342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11-13 10:26 文 号:琼财农规〔2023〕12号 发布日期:2023-11-14 10:26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31113        

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有关水利水务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牵头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务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或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和监、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省委省政府确定水利水务重点项目支出,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如农村供水工程、水库标准化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水源地保护,节约用水、生态流量监测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水利项目。

县级(含区)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将水利水务项目所需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纳入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概算,并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安排。省本级和海口、三亚市本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儋州市不得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市县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市县发挥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水务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省水务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市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省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9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水务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各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根据水利发展资金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河湖长制考核结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六水共治”工作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并结合年度工作需求具体确定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除另有规定外,省和市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省水务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日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45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在收到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将审核符合要求的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省水务厅、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其中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依据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和省水务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及时分解下达预算,保证完成上级部门任务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等工作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细化绩效目标,并形成本市县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市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并于每批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水务厅备案。省水务厅应于每批资金下达后75天内汇总审核各市县项目台账报省财政厅备案,于每批中央资金下达3个月内并联合省财政厅将中央资金项目台账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

十二水利发展资金应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务厅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县水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水务厅审核汇总。其中,涉及中央资金的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十四省水务厅审核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水务厅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下达各市县绩效目标以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其中,涉及中央资金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批复。市县水务、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市县财政、水务部门应于8月30日前联合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按程序备案后方可调整。

十五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由省水务厅商省财政厅分年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评价,评价结果送省财政厅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绩效自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水务厅组织市县水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水务厅审核汇总。

(二)省水务厅审核汇总各市县的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水务厅对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备查,各级水务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市县财政、水务部门,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分配给脱贫县的水利发展资金,自2024年起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财政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资金监督

十九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  各级财政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二十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二十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底。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2018〕136号)同时废止。《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19〕40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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