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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2-20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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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及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和国家及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和国家及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督促指导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各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资金+(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县绩效评价结果÷Σ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资金

    其中,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数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各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市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市县绩效评价结果÷Σ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总额

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数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参照市县人均财力系数确定。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资金中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国有垦区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数及相应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本市县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本市县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计划,公租房筹集套数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计划,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套数计划,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套数计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计划、改造户数计划、改造楼栋数计划、改造小区个数计划,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承担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回并请市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省财政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2月28日之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市县申报材料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分配。相关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可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分配规定,编制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施方案。省财政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施方案,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参加竞争性评审。省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竞争性评审结果和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60日内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釆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釆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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