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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2-20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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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程序

    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单位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用房出租、出借给中小企业的,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的有关规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跨部门、跨级次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或同一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之间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简化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程序后实施

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19〕8号)规定,省直部门(单位)已达到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待疫情结束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完善内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处置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清晰可查。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处室(科室)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处室(科室)的协调对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购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卡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存货、易耗品等物资无需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卡片。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知待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可结合本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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