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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0-05-22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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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自4月17日至5月1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省财政厅收到一份社会公众的意见:石子价格不稳定,造成企业成本难以把握,不好和供应商议价,建议继续从量计征。经研究,没有采纳此条意见。理由:一是《资源税法》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规定大理岩、花岗岩和其他岩石类实行从价计征,我省无权选择从量计征;二是考虑到近年来砂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量计征按照砂石的开采销售量计税,没有准确反映砂石资源的实际价值,无法充分发挥资源税对资源节约利用的调控作用,同时参考其他省份,此次将砂石改为从价计征。

特此说明。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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