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多措并举,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是继续执行阶段性减低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实施上述措施后,预计2019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30.8亿元。为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强化基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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