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20〕30号),针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出台了“免、减、缓”三项政策。
文件明确规定,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阶段性企业社保费是继我省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35.9亿元。下一步,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我们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等措施,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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