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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

  • 发布日期:2021-03-15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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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产品清单。

本次明确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产品清单共包含226个子目。被列入该清单的设备,不得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通知》,并同步公布“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通知》明确,其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该政策实施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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