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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出台

  • 发布日期:2021-03-05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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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实施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该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财政部关税司指出,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降低海南自贸港企业税负水平,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受益面不仅包括加工制造业,还将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海南自贸港具有优势的服务业纳入其中,将有力地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夯实海南自贸港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率先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下基础。

  《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指的是哪些设备?

  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如何实施?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共有11项内容,范围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进口的设备,皮革鞣制加工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等。

  该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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