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最新解读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7-05-10 11:29:00
  • 来源:
  • 微信
    X

           201759日 省财政厅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海南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四个方面,改革和创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实施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实施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包括: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评审程序;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明确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区别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二是扩大高校院所管理自主权,包括:下放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三、《实施意见》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报批?什么程序报批?

《实施意见》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该科目合并后的预算总额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简化预算评审程序。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拥有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权。在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剂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拟调剂的预算进行核准,并在项目验收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设备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四、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科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五、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激励科研人员,《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相关费用。

具体规则将在各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中明确。

六、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二是要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三是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验收情况按比例兑现;四是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项目资金(含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具体规则将在各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中明确。

七、劳务费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实施意见》中关于劳务费相关规定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二是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三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四是社会保险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规定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是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八、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实施意见》改进了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的进一步深化开发或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任务目标通过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项目成果未通过验收、结题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

九、横向科研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十、《实施意见》在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实施意见》遵循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明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差旅会议费管理规定。一是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二是会议费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十一、《实施意见》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实施意见》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

时出国的管理规定,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使用财政资金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要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要求;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双边多边合作项目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使用外方资助项目经费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共识予以审核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十二、如何改进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十三、《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

《实施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完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二是加强工作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省审计厅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四、《实施意见》在检查评审方面有哪些改进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精简检查评审。一是要求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要求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十五、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十六、新旧政策如何衔接?在研项目能否执行新的规定?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印发之后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实施意见》印发之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含《实施意见》印发前,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或绩效支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十七、为做好《实施意见》的落实,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确保《实施意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根据本意见,结合科研活动规律,修订完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制度,以上制度将于今年上半年陆续出台。

十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7830日前,完善内控制度,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出台科研项目经费一系列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发放、结余资金管理等做出规定。出台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对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及间接成本补偿进行规定。出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披露。此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针对单位教学科研实际情况,依据文件规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条件的单位,要研究出台涉及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等管理规定,全面提升内控效果。

十九、各市县如何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市县要参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