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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9-27 1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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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琼财行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博士后资助力度。《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提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是国家重大战略,必须举全国之力,聚四方之才”,强调“海南要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构改革上有突破,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海南省委在制定《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时,专门强调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鼓励各类各级用人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柔性使用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
二、原《办法》资助情况
原《办法》博士后资助资金共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新设立博士后站的资助,对在海南省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站30万元。二是博士后面上资助,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为5万元。三是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执行期不超过2年。
三、新增政策情况
(一)新增内容。在保持原办法资助不变的情况下,新增“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项目研究予以资助。资助标准8万元/人.年,执行期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用于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支出,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二)新增原因。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科研活动在原办法中并无资助,政策存在空白。原建站资助仅针对新设立的站点,且主要用于大型设备投入,已有的博士后站点无资助。面上资助每年评选的项目数量少,金额低,不足以资助科研活动,需出台相应资助保障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活动,所以《办法》中新增“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
四、如何申请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报所在站单位的博士后办公室。
(二)所在站单位审核申请资料后,统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申请资金。
五、资助资金如何使用
(一)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用于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支出,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研究项目资助的自主权。
(二)博士后面上资助是奖励资金,可由个人自由支配。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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