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最新解读

《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8-08 18:01:00
  • 来源:
  • 微信
    X

一、出台细则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使用原则
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我省重大水利基金按3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2017年7月1日前按照原细则标准4厘/千瓦时征收)”修改为“我省重大水利基金按1.12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2019年7月1日前按照原标准2.25厘/千瓦时征收)”。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时间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修改为“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今后国家部委发文调整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或征收期限,我省直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应缴纳重大水利基金的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上年度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省财政厅审核上述企业的申报数据并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报企业应于3月底前按照开具的缴款额足额上缴省级国库。省财政厅根据应缴纳重大水利基金的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纳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省财政厅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六、有关问题和说明
(1)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2)省级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3)每年12月5日前,省财政厅将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数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务厅通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工作方向和重点,提出重大水利基金安排方案商省水务厅、省财政厅,于12月25日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
(4)省财政厅应予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重大水利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5)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水利基金按规定征收和使用。
(6)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文档链接: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