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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9-29 17: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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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管理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结合省科协2020年4月15-17日对各市县科协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的实地调研评估情况和现场征求各市县科协的意见建议,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起草了《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8〕451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7〕45号)文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二十,其主要修订内容有五处。

(一)鉴于文件时效性的约束,删除贯彻落实文件中《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等文件。

(二)对语句进行规范化表述《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统一为项目承担单位

(三)针对三亚、临高、白沙等各市县科协反馈当地财政部门在财务制度、报账程序上的不同情况,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支出使用的要求。

    是增加了“各市县科协根据资金分配额度,合理安排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可直接拨付;非财政预算单位须到各市县科协报账。”是增加了“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报省科协审批,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周期可视情况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自省科协发布项目批复通知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均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各市县科协做好年底总结、绩效评估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个时间节点,使项目开展更具操作性。

    (五)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各市县科协、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感,发生违规使用资金时相关追缴、处罚措施提供政策依据,增加了第十六条

    四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以及省财政配套安排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学校、科普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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