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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9-29 17: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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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省以下法院上划省级财政统管后,为做好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2016年我省已出台了《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办法》(琼财防〔2016〕1934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2020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三、主要变化

   (一)调整诉讼费收取方式。明确应缴诉讼费70%缴入省级国库;30%划入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办理诉讼费退付和移送的备用金。

(二)调整诉讼费收入管理方式。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诉讼费收入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各级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三)调整诉讼费退费方式。取消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备用金户,明确省财政厅定期将诉讼费收入的30%转到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诉讼费备用金,并及时保证各级人民法院退还当事人的诉讼费及移送省外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的资金需求。

(四)增加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之前将半年度的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增加诉讼费清欠清缴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费清欠清缴制度,加强诉讼费追缴管理,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之前将半年度的诉讼费清欠清缴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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