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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0-29 1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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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策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能整合即整合”的原则,将现有的83项专项资金分类进行整合,58项事业类专项资金整合成31项,25项产业类专项资金整合成8项。并按照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的属性是具有公益性、准公益性还是具有市场竞争性,将专项资金划分为事业类专项资金和产业类专项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原有的事业类专项资金整合为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相关涉农产业等产业类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政府预留,预算不安排到具体部门。为加强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关于政策内容

征求意见稿正文共六章21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第一至第三条,主要规定办法制定依据,资金性质和实施期限以及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共4条,包括第四至第七条,主要规定资金支出方向、负面清单、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共3条,包括第八至第十条,主要规定“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分配下达时间要求。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包括第十一至十六条,主要规定实施方案制定、预算执行、支持对象审核、资金支付、工作经费安排、统筹整合试点要求等。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共3条,包括第十七至十九条,主要规定绩效管理、违规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第二十至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以及相应废止的相关办法等。

三、关于资金支出范围

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二)农田建设;(三)动植物疫病防控;(四)农机购置;(五)农业资源保护;(六)农民教育培训;(七)生态循环农业;(八)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四、关于支持对象和使用方式

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并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使用(具体由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确定)。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属于事业类专项资金。因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民群众,不得直接用于补助企业。相关企业按规定承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任务或提供商品和服务,需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五、关于资金管理模式

专项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摸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六、关于资金分配与下达

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本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除据实结算等特殊支出方面的资金外,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方案、任务清单。省财政厅应在收到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单位);在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下达有关市县。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指导市县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中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市县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项目和政策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自评进行审核,并适时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九、关于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海南省农业农村处,联系电话:0898-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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