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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1-10 0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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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报,资金分配与拨付,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资金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资金的涵义。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二)关于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资金的属性和用途,第二章内容主要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重点用途,即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海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教学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并明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和提升学校办学能力建设,使用范围包括“校舍及设施建设类”“设施设备购置类”和“信息化建设类”三类项目。

(三)关于资金的禁止范围。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七条明确了不能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和支出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的不得列入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四类项目,可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其中,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校舍日常维修改造一般指单次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校舍维修,零星购置一般指单项设备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

(四)关于资金的绩效评价。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本办法在第五章第十条提出绩效因素是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三、修订的亮点

(一)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增加了“功能教室、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等”建设内容,更加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本办法第五条)。

(二)强化市县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将原办法第十条中的“由市县按项目规划统筹申报具体实施项目”修改为“由市县按项目规划统筹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本办法第十条)。二是增加“县(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是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做好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本办法第十三条)。

(三)增加项目管理要求和修改补助资金执行期限。要求市县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的表述(本办法第十八条)。

(四)增加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以及财政风险管控要求(本办法第二十条)。

(五)对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资金使用范围上调整了原来管理办法的一些限制性条款。如删除原办法第四条中的“其中:消除大班额应以城镇、城乡结合部为主,寄宿制学校建设以乡镇为主,小规模学校建设应为规划长期保留的乡村学校”;如删除原办法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塑胶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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