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16〕297号)于2016年12月印发,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交办搜救〔2020〕39号)精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对琼府办〔2016〕297号文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起草了《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交办搜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办法制定政策依据,并将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完善各自的职责分工。同时,为规范表述,全文统一将“专项资金”修改为“奖励资金”。
(二)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标准”部分。无修改。
(三)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部分。为规范表述,统一将“专项资金”修改为“奖励资金”。
(四)第四章“监督检查”部分。无修改。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将政策解释的牵头单位修改为省财政厅,并相应修改政策实施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办法》实施后,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了新旧办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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