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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4-12 1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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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依据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报告制度,强化人大监督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4月份,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组织推进《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清理管理制度,完善制度体系。

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省财政厅对已实施两年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20198号)进行了修改,并在省直部门单位间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49条,均已吸收完善至相应条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督等管理,属于财政业务管理办法,共10章,62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基础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核心内容包括:

(一)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办法》界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照《条例》的规定,但不包含党政机关的房产地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等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监管的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涉密资产,这些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要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

(四)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事业类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权限由《旧办法》统一由省财政厅审批调整至《新办法》的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审批,与其他资产统一审批权限。同时明确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处置结果应每半年向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压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三、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类单位和事业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类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原划分为行政类,机构改革后尚未重新明确类别的事业单位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类单位是指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四、注意事项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

(二)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同类资产。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行政类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事业类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类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的,其经营、投资项目需与单位主业相关,并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相参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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