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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9-27 12: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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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上简称“第107号令”),进一步加强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琼财金规〔2022〕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稿》出台背景

    2009年10月,财政部、原保监会、公安部、原卫生部和原农业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车辆交通强制险的一定比例。救助基金作为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体现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尊重,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我省于2010年9月配套出台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明确省公安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56号令进行修订2021年12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明确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要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划。为此,在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海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对我省原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   

三、《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具体修订事项如下:

(一)理顺管理机制。一是调整主管部门,确定财政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二是结合实践经验创新引入协调议事机制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机制,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机构优势,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二)完善使用范围。一是实行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省级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二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三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四是扩大垫付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三)优化垫付流程。一是增加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主体,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收支两条线开设救助基金垫付支出账户和追偿回款接收账户。

(四)加强追偿管理。一是赋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诉讼的权利。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垫付案件的诉讼审理。二是增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知情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调解;肇事车辆有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五)强化便民服务。一是要求信息公开,救助基金政策、筹集、垫付、追偿、结余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开,救助基金服务网点、电话、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殡葬服务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申请主体,便于对保户、无主或无名尸等丧葬费用的垫付受理。三是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立24小时值班热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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