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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10-26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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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资金分配原则

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划分事权。补助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二)统筹发展与保护。通过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优先支持我省具备生态优势的地区,示范引领生态价值转化,引导生态资源优势转换为绿色经济发展优势。

(三)突出问题导向。每年重点支持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项目,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四)鼓励创新、突出特色。支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和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先行先试、大胆试验,充分发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验田作用。

(五)资金安排公开透明。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三、资金支持范围

资金主要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要求,重点聚焦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补短板”和“强长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等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

四、项目分配方法

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生态文明补助资金情况,发文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各市县、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会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需求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县报送项目10个工作日内,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级项目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四)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及省级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

(五)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复部门预算,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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