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反馈方式: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可发送邮件至kjc_czt@hainan.gov.cn,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单位和个人均可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
附件: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现阶段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及市县职业院校资金申报,审核省属及市县职业院校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提升计划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省教育厅提出的提升计划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年度提升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各职业院校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
提升计划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提升计划资金=该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现阶段分配因素为在校生人数(权重40%)、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人数(权重10%)、毕业生升学率(高职升本科)(权重15%)、毕业生留琼就业率(权重15%)等基础因素,以及支出进度(权重20%)因素,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奖补资金=(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扣减因素资金。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基础因素/∑有关省属高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现阶段分配因素为在校生人数(权重40%)、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人数(权重10%)、毕业生升学率(中职升高职)(权重10%)、毕业生留琼就业率(权重1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权重10%)等基础因素,以及支出进度(权重20%)因素,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奖补资金=(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扣减因素资金。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基础因素/∑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上述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公式中,超时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问题等作为分配资金的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含市县职业院校)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资金管理较好的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含市县职业院校),体现奖优罚劣。
除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项目法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因素法分配总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
第九条 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使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改扩建、维修维护、设备购置等,主要考虑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职业院校高水平或优质等级、优质专业群、学校达标建设等情况。其中,改扩建、设备购置等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考虑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师资培训、技能大赛师资培训、教师企业实践等情况。
第十一条 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提升计划资金项目台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国家及我省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国家及我省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的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至十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提升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确定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提升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基础数据、支出进度等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后15日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应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加大提升计划资金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和我省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提升计划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台账,并于每年3、6、9、11月底前将台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各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当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职成〔201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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