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X
索引号:00817386-2/2024-4735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6-13 09:16 文 号:琼财预函〔2024〕106号 发布日期:2024-06-14 09:16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征求《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委深改办、省委编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621日前书面反馈省财政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李振凯,电话:68511351;

        省知识产权局综合处张朝阳,电话:65338963

附件:1.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3.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情况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版权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委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市县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以及服务保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全省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组织全省范围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市县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市县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市县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省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省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全省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统筹推进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市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市县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县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市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未列入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市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省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推进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市县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推进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市县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省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职称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省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县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确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市区改革。海口、三亚等设区的市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市、区两级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区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其他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202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刘小明省长的批示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河北、云南等省改革做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认真梳理,起草了《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明确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对于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中央改革情况

国务院改革方案按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原则,聚焦政府对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按照受益范围等将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和共同财政事权。其中:中央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财政事权,新增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发挥地方管理区域内事务的优势,强化分级负责,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通过改革,新增8项中央财政事权、明确2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

一是新增8项中央财政事权。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审查和纠纷调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行政裁决、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和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等8项。

二是明确2项共同财政事权。包括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2项,按照减少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要求,严格控制范围,避免交叉重叠。

三是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明确地方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督查考核、转移转化和交易运营监督、违法行为查处、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方面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着力发挥地方属地管理及执法维权作用。

(二)我省改革内容

我省《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部分。《改革方案》从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其他事项等7方面对知识产权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按照受益范围等将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市县财政事权。将涉及战略性、全省性以及省级层面的工作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适当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方便市县开展以及归属市县层面的工作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赋予市县政府更大自主权,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一是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按照不同受益范围等,相应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

二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以及服务保障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等,按照不同受益范围等,相应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将审批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组织全省范围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推进软件正版化等,按照不同受益范围等,相应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将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等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

五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按照不同受益范围等,相应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六是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将省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

七是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和普法,按照承担相关事项的部门或机构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将知识产权职称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省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

(三)与中央划分相比的主要变化

中央明确的涉及地方的财政事权共28项,其中:26项地方财政事权、2项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经梳理确认,共明确32项省级财政事权、24项市县财政事权,无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其中:

32项省级财政事权,包括中央明确的26项地方财政事权;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2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新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审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职称评定等4项省级财政事权

24项市县财政事权,包括中央明确的26项地方财政事权中的21项(将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组织全省范围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全省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5项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新增市县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及服务保障,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市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快速维权中心建设等3项市县财政事权

三、需说明的情况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加挂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牌子,其职责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南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受理窗口,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批准设立,承担专利、商标申请受理等业务。上述事项在中央改革方案中未明确表述,其事权和支出责任需国家相关部门明确后再进行划分。


附件3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支出责任

合计

中央28项

省级32项,市县24项

(一)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中央3项)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4项,新增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市县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中央1项)

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以及服务保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1项,新增1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中央8项)

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全省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组织全省范围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9项,新增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市县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市县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市县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5项,新增1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

知识产权保护

(中央7项)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省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省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或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全省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统筹推进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8项,新增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市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市县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县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市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未列入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市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共7项,新增1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中央4项)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省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推进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共4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市县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推进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市县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共4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

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中央1项)

将省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共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共1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

知识产权其他事项

(中央4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知识产权职称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省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共5项,新增1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共3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注:红字为新增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蓝字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